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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州四男子以嫖娼为由,约两女子(含一名未成年)出门,威胁殴打后将其非法拘禁...:威澳门尼斯人官网欢迎您

作者:威澳门尼斯人官网欢迎您 时间:2024-04-28 00:06:01 点击:

本文摘要:开州四男子以嫖娼为由,约两女子(含一名未成年)出门,威胁殴打后将其非法拘禁...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起 诉 书渝开州检未检刑诉〔2020〕Z46号被告人罗海波,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开州区人,户籍地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开州区**镇**小区。

开州四男子以嫖娼为由,约两女子(含一名未成年)出门,威胁殴打后将其非法拘禁...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起 诉 书渝开州检未检刑诉〔2020〕Z46号被告人罗海波,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开州区人,户籍地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开州区**镇**小区。曾因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9月被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2019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8月5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经本院批准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谭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海波、谭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0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0日,李某甲(男,2002年11月12日出生,另案处理)在广东省东莞市,通过微信认识被害人熊某某,后以收入高、挣钱快说服其到深圳市卖淫。7月24日李某甲回到重庆市开州区临江镇,欲到重庆市万州区与熊某某见面。同年7月26日,李某甲将带人外出卖淫的想法告诉李某乙(男,2002年11月16日出生,另案处理)及被告人罗海波、谭某某,三人均同意参与。

当晚,被告人李某甲通过微信与熊某某约好在万州区见面,后李某甲、李某乙、谭某某等三人驾驶渝AH****小型轿车到重庆市万州区,但熊某某没接电话和回微信。当晚1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和被告人罗海波、谭某某再次驾车到重庆市万州区,四人商议由谭某某以嫖娼为由约熊某某出来,如熊某某不愿意上车就强行拉上车拖回开州,拉到无人偏僻的山上恐吓她。次日凌晨1时许,在重庆市万州区钟鼓楼街道万州大桥桥头北山(小地名) “999”酒楼路边,熊某某带着葛某某(女,2005年5月7日出生)与被告人罗海波等4人见面,熊某某和葛某某见人多害怕,拒绝上车,李某乙便对熊某某和葛某某实施了殴打,并威胁不上车将继续殴打二人,熊某某和葛某某被拉上车后,李某乙拿走二人的手机。

李某甲等4人驾车将熊某某和葛某某带至开州区临江镇毛垭山上,李某甲等人叫熊某某和葛某某去西藏卖淫,如不去就将其丢在毛垭山上,熊某某和葛某某因害怕只好口头表示愿意。后李某甲等四人又将二人带至开州区临江镇帝苑宾馆8222房,留下李某甲和被告人谭某某对熊、葛二人进行看护。2020年7月27日9时许,葛某某趁二人不备,用手机联系到其母亲并告知此事,其母亲报警后,民警在开州区临江镇帝苑宾馆8222房将熊某某、葛某某解救出来,并当场抓获了被告人谭某某和李某甲,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20年8月4日,被告人罗海波到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临江派出所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0年9月14日、10月8日,被告人谭某某、罗海波分别赔偿了熊某某人民币3000元。2020年10月28日、31日,被告人谭某某、罗海波分别赔偿了葛某某人民币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熊某某、葛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罗海波、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罗海波、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海波、谭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殴打等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海波、谭某某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罗海波、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罗海波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海波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海波、谭某某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海波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可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检察官王莉2020年11月4日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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